1.招标条件
湖北交投高速公路服务区信息化管理平台工程已由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年度计划,项目业主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设立6个服务区管理中心,分别为十堰管理中心、孝感管理中心、黄冈管理中心、恩施管理中心、宜昌管理中心和咸宁管理中心,共计101对服务区及停车区。现对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辖部分服务区场区视频监控系统、交通流量识别及显示系统、办公管理系统、广播系统等各系统进行信息化改造。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为湖北交投高速公路服务区信息化管理平台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服务区场区视频监控系统、交通流量识别及显示系统、办公管理系统、广播系统等各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图预算、整个施工阶段相应的施工工作,提供包括服务区信息化管理平台工程采购、供货、运输、交付、安装、调试、测试、开通、试运行、培训等全套服务。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号为XXPT-1。
本项目建设期(设计周期与施工工期合计)为6个月,其中设计周期1个月,施工工期5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含试运行期3个月);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进行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营期的维护,维护期为36个月。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17年5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开始工作通知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最低资质、财务和业绩要求见附件1,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能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4.评标办法
见附件2。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4月26日上午8点30分至2017年5月3日下午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网上报名地址: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bggzy.cn)。报名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须在投标前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理网员注册。详细情况请参见《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员用户征集通知》(网址:http://www.hbggzy.cn)。
5.2投标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报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考察,考察期间,招标人将予以配合,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5月26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2号岳家嘴立交桥旁菩提金商务中心A座9层903开标室,联系电话:027-86629951)。
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开标会。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bggzy.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hbjt.gov.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知音大道257号中海大厦27楼
联系人:张先生
邮编:430050
电话:027-84668521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写字楼19层
邮编:430030
联系人:胡先生,吕先生
电话:027-83772790
传真:027-83600777
网址:http://www.huajiezn.com(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
附件1: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 | 资质要求 |
XXPT-1 | 对于独立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①②③项资质: 对于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②③项资质,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具备①项资质: ①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电子工程、通信工程、广电工程)乙级以上资质; ②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及以上资质; ③ 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号 | 财务要求 |
XXPT-1 | 2015年投标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大于1。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要求。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 | 业绩要求 |
XXPT-1 | 同时具备下列①②: ①近5年内独立承担过1个里程不少于30km的高速公路的设计项目(内容必须同时包含通信、监控系统)或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交通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项目。 ②近5年内独立承担过1个里程不少于30km的高速公路的施工项目(内容必须同时包含通信、监控系统)或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交通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施工项目。 |
注:1.联合体投标的,应根据联合体各成员承担的工作分别满足相应的业绩最低要求。
2.交通行业信息化系统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系统、交通监控系统、场区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监控系统、服务区管理系统、养护管理系统、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后同)。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 | 信誉要求 |
XXPT-1 |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湖北省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近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
注: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查询,并将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之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若为联合体则各成员需分别提供)、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发售日起前2年内应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果存在行贿记录或未按要求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标段:XXPT-1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项目经理 | 1 | 高级工程师,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具有8年及以上项目管理经验,近5年内作为项目经理负责过1个里程不少于30km的高速公路的施工项目(内容必须同时包含通信、监控系统)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交通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施工项目。 |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XXPT-1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设计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具有8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过1个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
施工负责人 | 1 | 工程师,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具有5年及以上项目管理经验,近5年内作为施工负责人负责过1个高速公路机电项目的施工 |
质检工程师 | 1 | 工程师,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的质检工作经验 |
计划与计量工程师 | 1 | 中级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计划与计量工作经验 |
财务负责人 | 1 | 会计师,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工程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
专职安全管理员 | 1 | 初级职称,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具有类似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开标程序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1)~(2)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且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承包人建议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 ||
其它(1)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其它(2) | 符合招标公告第3.3款的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人建议书:20分 资信业绩部分:20分 投标人实施方案:10分 投标报价:50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如下: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其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价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1) | 投标人建议书评分标准(20分) | 对工程的理解及总体思路(10分) | 基本分6分,根据投标人对工程的理解及总体思路的合理性、针对性,加0~4分,本项满分10分。 |
设计优化及建议(10分) | 基本分6分,根据投标人对项目理解,合理科学、有针对性的设计优化和建议情况,加0~4分,本项满分10分。 | ||
2.2.4(2)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20分) | 类似项目业绩 (1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得6分; 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设计业绩加0.5分,本项最多加2分; 每增加一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施工业绩加0.5分,本项最多加2分。 |
项目经理业绩 (4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得2.4分; 项目经理近五年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的加0.4分,最多加1.6分。 | ||
设计负责人业绩 (3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得1.8分; 设计负责人近五年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的加0.4分,最多加1.2分。 | ||
施工负责人业绩 (3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得1.8分; 施工负责人近五年每增加一项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的加0.4分,最多加1.2分。 | ||
2.2.4(3) | 投标人实施计划评分标准(10分) | 总体实施方案 (5分) | 总体实施方案内容基本周全、基本合理的,得3分; 总体实施方案内容齐全、合理可行的,视情况加0~2分。 |
对招标人的建议 (5分) | 对本项目提出的建议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 建议合理可行、分析全面,可操作性强的,视情况加0~2分。 | ||
2.2.4(4)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0分) | 偏差率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评标价 |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 0.6;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 100× 0.5。 最低得0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第1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在前的优先。 | |||
第3.2.3项修改为: 投标人得分=A+B+C+D+E。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各项评分的平均值之和。 | |||
第3.1.3项修改为: 3.1.3本次招标不进行算术性修正。 |
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E。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